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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贩运液化气,江西上犹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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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小气罐 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一直以来 它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帮手 倘若操作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经营瓶装液化气 受到国家法律管控和限制许可 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并办理

这个小小气罐

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一直以来

它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帮手

倘若操作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经营瓶装液化气

受到国家法律管控和限制许可

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并办理

相关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

才能经营

基本案情

2021年初至2022年10月期间,谢凡(化名)未经有关机关审批许可,在不具备相关资质证件的情况下,前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区等地购买瓶装液化气,每次将若干瓶液化气用三轮车装运至其租赁在东山镇的店铺中,后陆续出售给上犹县各居民,赚取差价。经查,谢凡累计贩运瓶装液化气800余瓶,获利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谢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瓶装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谢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瓶装液化气属于危险化学物品,经营和运输液化气属于特种行业,受国家限制经营和流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才能经营。本案中,被告人谢凡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赚取相邻县市的中间差价,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制度规范下的市场交易和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液化气领域存在市场中间差价,给了不法商贩可乘之机,以及市场流通管理存在监管漏洞和短板。有关方面应切实扛起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上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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