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供气规模的不断扩大,盗气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影响生产运行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打击整治私自改装天然气管道、设施及盗窃天然气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按照市能源集团部署要求,唐山市燃气集团与市公安局联合启动警企联动打击盗气行动,在严惩盗气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出重拳、亮利剑,切实维护广大用户利益和城市供气安全。
什么是偷盗气?
偷盗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偷盗气有什么危险?
有些用户试图通过私改燃气设施、加装燃气管道等途径获得“免费福利”,殊不知,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可能造成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不仅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偷盗气可入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②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④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⑥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⑦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⑧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
2023年1月7日
三益庄
一分公司安全科对三益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三益庄张某采用表蒙子打眼的方式进行窃气。用气设备为一台民用燃气灶、壁挂炉。稽查人员到现场后即时拍照取证,第一时间做了报警处理,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对张某进行询问。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盗窃使用天然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某对自己私自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其追缴气费11997.72元。
案例二
2023年3月15日
袁大里自建楼
二分公司安全科在执行安全检查任务时,发现袁大里自建楼王某私自接通燃气并通过软管直通的方式盗窃使用天然气燃气安检员立即报警处理,同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接到报警后,大里派出所对现场进行笔录。经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解调查,王某盗窃使用天然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对自己盗用燃气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追缴气费20000元整!
案例三
2023年3月15日
西越河村
三分公司收费稽查科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发现,西越河村村民韩某 采取底口三通直通管道的方式盗窃使用天然气。燃气稽查人员立即报警处理,同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接到报案后,韩某被传唤至女织寨派出所接受询问。经公安机关调查,韩某盗窃使用天然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韩某对自己底口三通直通管道盗用燃气的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自2023年3月1日至9月30日 唐山市燃气集团启动 “打击盗气盗热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推进警企协作、共同打击违规、违法用气行为 将给予盗气行为举报人20%的奖励 奖励上限1万元 我们将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进行严格保密 唐山市燃气集团呼吁广大市民 安全规范诚信用气 积极对盗气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15-2056636 举报受理邮箱tsrq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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