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输送和使用的安全,及时发现漏气,大多数国家在燃气分配站要向无味的燃气中注入加臭剂进行加臭。那么加臭剂的质量和数量有什么要求呢?
①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 的臭味;②加臭味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 料有害;③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 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④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 5% (质量分 数);⑤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加臭剂多为硫化物,有一定腐蚀性,加臭不能过 量。由于人们对气味的感受程度随温度升高而增 大,故应按照季节改变加臭剂用量。常用的有乙硫 醇、四氢噻吩、三丁基硫醇和混合加臭剂, 其中含硫醇、硫醚、二甲硫、二乙基硫化物及其他硫 化物、二硫化物等。
国内城镇燃气行业一般采用四氢噻吩作为燃气加臭剂,四氢噻吩本身含有硫成分,燃烧后易生成硫化物而形成酸雨,目前欧洲一些国家譬如德国开始着手研究无硫加臭剂,其味道和四氢噻吩一样具有臭鸡蛋的味道。 加臭剂应具有以下特点、性质: ①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且气味消失缓慢; ②加臭剂浊点应低于-30℃; ③在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冷凝; ④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质量分数); ⑤在有效期内,常温常压条件下储存的加臭剂应不分解、不变质; ⑥在管道输送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与燃气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应促成反应; ⑦加臭剂燃烧后不应产生固体沉淀; ⑧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 ⑨加臭剂应具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 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②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含有CO的燃气,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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